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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彥杰11月11日,眾泰汽車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1日印發的《關于對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15號)。
11月3日晚,有媒體報道公司)內部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從海外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并成立合資公司。目前雙方正在更進一步的洽談中......但可以確認的是,我們的電池技術比寧德時代更加先進”。
11月4日,眾泰汽車已核實被采訪對象非公司員工,公司沒有從海外公司引進先進的動力電池技術并成立合資公司事宜,報道中相關事項不屬實。但眾泰汽車未就不實內容向媒體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時發布公告澄清,直至11月8日才發布公告。
眾泰汽車董秘楊海峰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于重整進展的問題時,答復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董事長黃繼宏、總經理連剛、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及時披露澄清公告負有主要責任,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對未準確答復公司重整進展負有主要責任。
關鍵詞: 眾泰汽車收證監會警示函 重申未引進先進動力電池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