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10日電 (王玉玲)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直播打賞的性質與規范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在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平臺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萬認為,需要從合同關系、效力瑕疵、瑕疵區分三個維度考慮直播打賞問題。
在直播打賞商業模式當中,合同關系如何界定?是兩維還是三維?怎么看待平臺、主播、用戶之間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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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關系的性質,我認為直播打賞合同關系更接近于服務合同關系,與贈與合同的性質差異較大。至于用戶、主播與平臺三方當事人之間,到底有幾個維度的合同關系,首先需要看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然后再看有沒有正當的法律依據去干預當事人自主安排的合同條款,特別是格式條款。
實踐中,有的平臺設計的格式條款建立的是三維合同關系,即用戶與平臺、主播與平臺、用戶與主播之間分別存在三個合同關系。也有法院不認可這種關系,直接認為用戶是與平臺訂立的直播打賞合同關系。這種做法不妥當,因為,否定格式條款的效力,需要嚴格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調整規則來處理,必須要找到充分正當理由才能否定格式條款效力。例如,當事人約定了三方格式條款,損失了一方權益,坑了一方當事人。
但在直播打賞合同中,無論是從主播的經濟能力和責任能力上看,還是從訴訟管轄法院的選擇便利上看,都沒有足夠充分的理由去否定當事人的三維合同安排。特別是,主播與平臺之間就是兩個商業主體,至少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沒有合理的理由。當然,如果平臺自己認為是兩方關系,愿意買單,法院也應當尊重。
在三維合同關系當中,平臺與用戶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用戶與主播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而不是贈與合同。
第二,涉及到未成年人用戶,用別人的登錄賬號或者支付賬號完成直播打賞時,這時候平臺、主播、用戶關系如何認定。
第三,確定好合同當事人,如果直播打賞合同中的充值合同或打賞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話,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進行區分。
熊丙萬認為,要區分充值和打賞環節當中用戶和主播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在區分的基礎上,再分別分析合同瑕疵的原因。是因為充值額度太大,與打賞人的年齡不相適應,還是直播內容本身有瑕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
“如果打賞環節存在效力瑕疵,并不必然影響充值環節的法律效力。比如充值環節沒有任何問題,但在打賞環節上,直播節目出現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而需要返還用戶打賞的賞物,返還的也只會是用戶贈送給主播的虛擬財產,不能要求平臺給用戶變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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