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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9月22日消息 又一起勞動爭議案!
近日,華商基金將公司一名分析師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不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25萬元;無需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5月季度獎金(績效工資)8.34萬元;無需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據了解,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職華商基金,并訂立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與此同時,雙方還簽訂了《崗位聘任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2020年5月29日,王某因嚴重違反《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績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致華商基金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華商基金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王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2.71萬元以及代通知金2.23萬元,并于6月10日向其出具了《離職證明》。
由于王某2019年度績效評價等級僅為“待改進”,并不符合華商基金公司《績效管理辦法》《崗位聘任書》等文件規定的績效獎金發放條件。故此,華商基金認為,其無需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金。
不過,經審理查明,王某在2019年4個季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的情況下,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待改進,并存多名同部門員工年度考核總分低于王某,但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異?,F象,且華商基金公司并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釋,法院對此考核結果不予確認,故華商基金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的年終獎金。
關于華商基金無需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5月季度獎金(績效工資)8.34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雖然王某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總分位列部門最后一名,但公司還存在兩名部門員工在全部測評項均不高于王某的情況下季度績效總分高于王某的不合理情形,且華商基金公司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釋。故法院對此季度考核結果不予確認,對華商基金公司此項訴訟請求中2020年第一季度部分不予支持,具體數額以雙方確認的標準予以核算。
關于華商基金無需與王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法院認為,因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已于訴訟期間到期終止,且王某表示已于2021年1月入職新的用人單位,故法院對華商基金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華商基金2020年5月29日以王某構成《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辦法》規定條款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制度依據,為違法解除性質。根據法律在此種情況下賦予勞動者的選擇權,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自2020年5月29日后延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由于華商基金解除合同行為不當,故其關于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尚未進行2020年第二季度考核,王某無考核成績的陳述理由不能成立,故仍應按照確定的標準向王某支付2020年4月、5月的季度績效工資。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確認華商基金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雙方無需再繼續履行;此判決生效后7日內,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年終獎20萬元;此判決生效后7日內,華商基金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季度獎金(績效工資)8.34萬元;駁回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上述結果,華商基金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訴。不過,對于華商基金撤銷一審判決的要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