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中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中潛”)延遲近兩個月才首次披露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報告,收深交所監管函。
(資料圖)
據監管函披露:因ST中潛2021年度經審計后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負值且2021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ST中潛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5日開市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關于加強退市風險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ST中潛應當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十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但ST中潛遲至2023年3月21日才首次披露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
ST中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要求:ST中潛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的規定: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二、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因出現第10.3.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在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當年的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發布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該年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司追溯重述導致出現第10.3.1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者因出現第10.3.1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在披露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前至少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0.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5)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節所述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準。本節所述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本節所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最近一個已經披露經審計財務會計報告的年度。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為負值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公司未按本條第二款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指標。
來源:覽富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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