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證監會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規定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回購措施。
這也意味著,按照新規,凡是帶病進入市場的股票,必須通過回購股票回到原來的地方,把病治好后再視情況是否可以重新上市。一般情況下,只要出現過造假等方面的問題,這樣的企業要想再次上市,一定會難度更大,需要面對的困難和解決的問題更多。不然,豈不是良莠不分、優劣不辯了。
現在的問題是,按照新規,讓這些“問題股票”回到原點,不是什么太難的事,只要監管機構按照規定,一紙“退”令,就能讓其回到原點。但是,其對市場、特別是投資者帶來的影響和傷害怎么辦,是一個更為重要,也更應當解決的問題。如果只是哪里來回到哪里去,豈不是大大便宜了違規者,也無法對其他企業產生警示作用。
事實也是,對欺詐發行上市來說,一旦正式發行并上市,就意味著投資者已經進入到該只股票之中,就有可能出現有人賺錢、有人虧錢的現象。正常情況下,是投資者自己的選擇,賺也好,虧也罷,應當由投資者自己承擔,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關鍵是,欺詐發行上市的股票,對投資者的影響就不是正?,F象了,而是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投資者投資股票造成的損失怎么辦,就需要公司給個說法了。也正因為如此,單純對“問題股票”采取回購的方式,是不夠的,它涉及回購的價格、已經轉讓股票但造成很大損失股民的利益、對市場的不利影響等,單純依靠股票回購,可能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了。正是因為如此,我們認為,在欺詐發行股票問題上,應當采取三個方面的措施,亦即回購、處罰、賠償相結合,真正使違規者付出慘重代價,讓其他有違規心理和違規行為者趕快收手、停止違法、認真整改,共同維護市場的健康與穩定,共同維護投資者利益。
回購,是對“問題股票”必須采取的一項措施,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既然是欺詐發行,既然數據造假,就必須為此承擔股票回購責任。那么,股票回購的價格怎么確定?這是一個非常復雜,也非常重要的問題。按照出現問題后的股價回購,肯定是不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凡是出現問題的股票,都會出現股價大跌現象,按照大跌后的股價回購,對企業來說,負擔最輕,對投資者來說,損失最大,當然不能偏向于企業而應當偏向于投資者。因此,回購價格不能低于發行價,否則,回購股票的作用就難以體現,企業獲得的利益也就難以追回。
處罰,是對“問題股票”必須做出的行為。違法亂紀,是需要付出代價的。特別像欺詐發行這樣的問題,性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也是極其惡劣的。因此,必須頂格處罰。亦即所有存在欺詐發行問題的企業,都要頂格處罰,而且,要對責任人予以嚴厲制裁。這里,應當受到制裁的不只是企業經營者、實控人、操作者,也包括中介機構人員,如保薦人、律師等,都要制裁。只有這樣,才能以儆效尤。如果是管理機構人員暗中幫助的,也要一并審查和處理。
賠償,是對“問題股票”最嚴厲的懲罰,也是防止欺詐發行最有效的手段。這是一個最引人關注的問題,也是一個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更是一個迫切需要破解的難題。只要不建立有效的違法違規責任追償賠償制度,企業就不會太在意制度、法規,不會太重視行為規范,就總想抱僥幸心理?!皢栴}股票”所以頻繁出現,說到底,就是在投資者賠償方面沒有實實在在的舉措,沒有讓違法者真正賠得傾家蕩產。如果把賠償制度與“問題股票”緊密結合起來,讓違規者因為自己的行為賠得傾家蕩產,可能就會真正吸取教訓,就能以儆效尤了。而且,賠償要不止于股票停牌時,而是違規行為發生起,擴大賠償范圍,讓違規者插翅難逃。至于賠償責任承擔者,應當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中介機構、獨立董事等。一起對康美藥業獨立董事的連帶賠償裁決,不就讓大批獨立董事落荒而逃嗎?相信建立賠償制度后,那些濫竽充數的中介機構、獨立董事等,也不敢不負責任、不敢幫助企業造假了,而會認認真真地負起責任來。大家都負責任了,哪還會出現欺詐上市這樣的現象呢?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