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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近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的公告。
此前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出具《關于對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新湖中寶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包括:
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未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關聯方新湖控股提供財務資助,部分財務資助金額未履行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對外投資事項未履行董事會決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公司于2020年2月成立長安信托·長安盈海外精選16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信托規模為不高于50億元,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4.87%。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上述信托產品實際投資金額達到39.87億元,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58%。公司上述投資信托產品事項已達到董事會審議及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標準,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也未披露該事項。直至《警示函》認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對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
未披露關聯交易相關情況。有關公司全資子公司受讓股權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2.877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84%,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但未就相關關聯交易進展進行詳細披露。
上交所認為,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長林俊波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裁趙偉卿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潘孝娜作為公司財務管理主要負責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虞迪鋒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相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林俊波、時任總裁趙偉卿、時任財務總監潘孝娜、時任董事會秘書虞迪鋒予以通報批評。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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