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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作出相應修正,并重新公布。
《辦法》最早發布于2016年,在2019年作出了第一次修正。按照2019版《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約車司機,會面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而本次修正則大幅下調了最低罰款額度,從最低10000元調至最低200元。
細化無證經營處罰規定
本次修正在2019年版本基礎上,對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作出修改。
其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辦法》起草說明指出,考慮到不同違法事項的危害程度和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對第三十四條處罰情形分別按照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進行了區分,并適當降低了處罰額度。
修改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力度不變,依然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的處罰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都會被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后,處罰額度分別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做出這樣的修改與起草說明中“不同違法事項的危害程度和經營者的承受能力”相呼應,也能更好適應網約車行業合規率變化。
據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統計,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國共有290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環比增加4家;各地共發放網約車駕駛員證488.8萬本、車輛運輸證203.0萬本,環比分別增長1.5%、2.2%。
此外,《辦法》刪除了第三十六條中關于未攜帶相關證件的表述。
《辦法》第三十六條要求,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違規收費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各方面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近些年,為促進網約車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各部門和地方從政策法規、行業監管層面持續發力。
8月22日,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滴滴出行、T3出行、高德、曹操出行、首汽約車、美團打車、萬順叫車、享道出行、如祺出行、陽光出行、嘀嗒出行等11家平臺公司進行了提醒式約談。
約談要求,一是要深入排查整治各平臺公司存在的穩定風險隱患,及時做好防范化解,確保行業穩定。二是要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陽光行動”要求,提高經營策略的公開透明度,健全客服體系,維護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嚴把準入關,清退不合規車輛和人員。聚合平臺要確保接入的網約車平臺符合有關規定,督促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加強車輛和人員管理。出現安全事件時,聚合平臺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并和涉事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四是要加強運營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產能力,完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司機管理和教育培訓。
值得一提的是,濟南發布的全國首個明確聚合平臺監管方式的地方性法規——《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于12月1日起在山東濟南正式施行。
《條例》提出,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為網約車平臺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應當審核網約車平臺是否取得經營許可,未取得的網約車平臺不得接入。同時規定,如果發現聚合平臺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濟南市委市政府10月12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趙之祥指出,針對社會普遍反映的網約車存在的經營管理不規范不到位、準入標準不合規不嚴格、價格機制不透明不合理等問題,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除了遵守一般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特別規定:
(一)公開派單機制,派單公平、合理、高效;
(二)公開計程計價方式,并提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行情300959,診股)保持一致;
(四)向乘客如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號牌等信息;
(五)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六)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羅衛東也表示,根據《條例》中涉及網約車的相關規定,將從幾個方面對網約車行業開展監管。一是加強對網約車平臺的監管力度,落實平臺主體責任;二是建立本市網約車平臺合規率定期排名制度,對接入不合規車輛和駕駛員的平臺對社會公示,并將有關情況作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創先評優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三是將網約車平臺運營數據納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四是繼續保持對非法網約車高壓嚴打態勢;五是完善行業退出機制;六是加強對聚合平臺的監管。
關鍵詞: 無證經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