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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保薦機構再次迎來重磅新規修訂!
9月2日,中證協發布修訂《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的通知,新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證協指出,注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保薦機構執業水平和項目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侗K]業務規則》以督促保薦機構歸位盡責、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為導向,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的基本職責和執業標準。
整體來看,此次修訂聚焦于健全保薦機構專業責任相關要求,細化規定廉潔從業自律管理,加強持續督導的工作要求,明確內部制衡、問責等相關規定,并構建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聲譽約束機制。
來看詳情——
健全專業責任要求
近年來,在面對項目問題時,保薦機構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責任劃分往往為后續賠償承擔等問題造成困難,彼此之間相互“扯皮”。監管對保薦機構專業責任要求的認定,成為業內關注重點。
按照此前證監會發布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對于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在履行審慎核查義務、進行必要調查和復核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
對于“合理信賴”的條款,此次《保薦業務規則》中也采取了相同的表述和要求。即:保薦人在履行相關審慎核查義務、進行必要調查和復核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
中證協表示,在征求意見中行業提出,合理信賴的標準、程序較為嚴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已經是專業領域的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可能不具備對其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實質核查的專業勝任能力,工作任務也較為繁重。
此次《保薦業務規則》中進一步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根據發行人所處行業及發行人自身特點等情況,結合發行、上市條件,擬上市板塊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況,采取必要核查手段進行印證,綜合判斷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異常。
明確七項“重大異?!?/STRONG>
何種情形算得上是“重大異?!??《保薦業務規則》中列出了七個方面:
第一,證券服務機構關于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計處理及表外事項核查與披露的專業意見,以及關于發行人財務報告公允性與內控制度健全及有效性等方面的專業意見的內容,與發行人業務實質相背離;
第二,證券服務機構關于發行人主體資格完備、股權清晰穩定、組織機構健全、公司治理有效、生產經營合規、符合產業政策要求、資產業務完整獨立、重大風險揭示充分、投資者保護有效等方面專業意見的內容,與發行人實際情況相背離;
第三,發行人存在重大無先例事項導致無法確定能否合理信賴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內容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自身含有重大無先例事項;
第四,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所采用的基礎數據及底層資料不具備可查、可復核的特性;
第五,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與發行人同行業可比公司同類事項被出具的相關專業意見存在差異或者與行業慣例存在差異;證券服務機構針對同一事項前后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差異,或就同一事項不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不一致或存在矛盾;
第六,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要求;
第七,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異常情形。
此外,《保薦業務規則》中還要求,保薦人應當就其形成合理信賴的具體依據和全部工作過程制作詳實的工作底稿等記錄。
在保薦工作報告中披露所有“重大異?!薄扒昂笾卮竺堋薄爸卮蟛町悺钡忍厥馇樾蔚拇_定方法、論證過程及結論,以證明其“合理信賴”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礎,不得簡單復制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底稿等資料。
專章規定廉潔從業自律管理
此前,證監會曾聯合司法部、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等規定。此次修訂的《保薦業務規則》,專門設置了“廉潔從業”一章,從內部控制、組織架構、人員管理、文化建設、禁止性行為等方面全面規定保薦機構廉潔從業相關要求。
其中,《保薦業務規則》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對保薦項目股東進行穿透核查。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保薦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及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突擊入股、利益輸送、“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不當入股行為,并如實履行報告義務。
在開展保薦業務活動中,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以提供禮金、禮品、旅游、娛樂健身、房產、汽車、有價證券、工作安排等手段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違規接受客戶及其他利益關系人提供利益;
二是利用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客戶信息、商業秘密等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是簽署虛構服務主體或者服務內容的機構或者客戶資產,向不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或者未提供相應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咨詢費、顧問費、服務費等費用;
四是在項目申報、審核、檢查、注冊、立案調查等過程中,與監管工作人員進行任何正常工作溝通之外的私下接觸,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證券監管或自律管理工作,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或自律工作人員;
五是以詆毀同行,不合理報價,宣稱與監管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熟悉,降低盡職調查標準或信息披露質量,承諾申報時間,承諾獲得批復或獲得批復時間,簽署“抽屜”協議,或者承諾發行價格、利率等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或索要不當利益;
六是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本人、證監會系統在職人員或離職人員及其利益關系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
七是泄露證券發行詢價和定價信息,操縱證券發行價格,或以代持、信托、違規配售等方式,在證券發行與承銷過程中輸送、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是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保薦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九是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侵占保薦業務收入,或向客戶或其利益關系人收受好處費、報銷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十,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相關規定的行為。
《保薦業務規則》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營銷制度,合理正當開展客戶招攬、項目承攬及商務接待等活動。涉及費用支出的,應當嚴格依照營銷費用標準,履行費用審批和報銷程序。開展客戶招攬、項目承攬及商務接待等活動,應當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維護保薦機構和行業聲譽。
構建投行執業質量聲譽約束機制
“聲譽風險”在近年來一直是行業熱詞,無論是“炫富”或是“造謠”,相關員工的行為都給公司及行業帶來一定聲譽風險。
對此,《保薦業務規則》中顯示,中證協建立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實施自律管理。自律措施按照相關規定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輸送不正當利益、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履行保代相關職責未勤勉盡責、過度激勵等行為,中證協將合理區分個人責任和機構責任,對保薦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者可能遭遇紀律處分。
與此同時,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嚴于律己,勤勉盡責。
保薦機構為存在效力期限內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人員進行保薦代表人登記時,應當提供道德品行情況說明,說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針對其負面執業聲譽信息有關情況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的具體舉措。
此外,《保薦業務規則》還要求建立保薦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報送機制,保薦機構應按照協會技術標準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推動形成專業為本、質量致勝、責任至重、聲譽至上的執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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