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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相寧/作者 浮生 西洲 汀鷺/風控
【資料圖】
2019年12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次年,上市公司深圳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強”)公布了分拆所屬子公司深圳華強電子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強電子網”)至創業板上市預案。2021-2022年期間,華強電子網兩次中止審核,其上市“步伐”略顯緩慢。
而華強電子網作為深圳華強分拆上市子公司,獨立性問題值得資本市場重點關注。研究發現,鄭偉煥時而以華強電子網員工的身份,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席華強電子網訴訟,時而又“現身”控股股東處,或存在法務人員混淆的情形。
1.1 2017年楊丹鳳擔任深圳華強法務部副部長,2019年10月鄭偉煥曾系法務部員工
據華強電子網簽署日為2022年12月12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深圳華強系華強電子網的控股股東。
據深圳華強官網于2017年5月12日發布內容,深圳華強于本部5樓大會議室開展了“華強大講堂”系列培訓之“樂享沙龍”第三期培訓活動。深圳華強本部綜合管理中心法務部副部長楊丹鳳分享了主題為“新民法總則與婚姻法解釋二學習分享”的培訓。
不僅如此。據深圳華強官網于2019年10月17日發布內容,由深圳華強人力資源部主辦的《商標基礎知識分享》培訓在大會議室順利舉辦,深圳華強法務部鄭偉煥擔任主講人。
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5月12日,楊丹鳳時任深圳華強的法務部副部長職務。截至2019年10月17日,鄭偉煥仍擔任深圳華強法務部員工職務。
然而在2018年11月29日,鄭偉煥系華強電子網員工,受華強電子委托的身份,代理出席訴訟。
2018年,楊丹鳳、鄭偉煥卻以華強電子網員工身份,為其“打官司”。
1.2 2018年,楊某與鄭某共同作為員工擔任華強電子網訴訟委托代理人
2019年12月24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發布了《深圳市捷揚訊科電子有限公司與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一”)。該判決書的判決日期為2018年11月29日。
據判決書一,其對應案件原告為華強電子網前身深圳市捷揚訊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揚訊科”),被告為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案號為(2018)粵0304民初31734號。
此案中,捷揚訊科的委托代理人分別為鄭某和楊某,均為捷揚訊科的員工。
1.3 2019-2020年鄭某受華強電子網委托出席訴訟,亦為深圳華強代理“打官司”
2019年12月30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發布了《深圳市捷揚訊科電子有限公司、昆山優尼電能運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
據裁定書,其對應案件申請人為捷揚訊科,被申請人為昆山優尼電能運動科技有限公司,案號為(2019)粵0304財保5251號。該裁定書的裁判日期為2019年10月30日。
此案中,捷揚訊科的委托代理人為王某和鄭某。其中鄭某的性別為男,漢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王某與鄭某系捷揚訊科員工。
次年,鄭某再度出現。
2021年1月11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發布了《深圳市捷揚訊科電子有限公司與成都廣達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二”)。該判決書的判決日期為2020年4月30日。
據判決書二,其對應案件原告為捷揚訊科,被告為成都廣達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號為(2019)粵0304民初54563號。
此案中,捷揚訊科的委托代理人仍為王某和鄭某。其中鄭某的性別為男,漢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對比出生年月及身份證住址可知,裁定書與判決書二中的鄭某系同一人,系華強電子網前身捷揚訊科的員工。于2019年10月30日與2020年4月30日,鄭某兩度作為捷揚訊科的委托代理人出席相關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鄭某亦作為華強電子網控股股東深圳華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深圳華強的訴訟。
2021年1月1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發布了《新沙燒烤餐飲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華強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三”)。該判決書的判決日期為2020年3月16日。
據判決書三,本案件原告為新沙燒烤餐飲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為華強云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華強,案號為(2019)粵0304民初2017號。
此案中,深圳華強的委托代理人分別為鄭某和曾某。其中鄭某的性別為男,漢族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顯然,深圳華強的訴訟委托代理人鄭某即是法務部員工鄭偉煥,與華強電子網前身捷揚訊科的員工鄭某為同一人。同理,楊某即是楊丹鳳。
并且,從鄭偉煥先后出席訴訟的時間來看,鄭某以控股股東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席訴訟,或系在華強電子網任職期內。
據政府公開信息,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活動。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律師。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是律師工作機構如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有關的社會團體推薦的人。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5.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梳理可以發現,2018-2020年,鄭偉煥是華強電子網的員工,期間受華強電子網委托為其代理出席訴訟。奇怪的是,2019年,華強電子控股股東深圳華強又在其官網披露,鄭偉煥系其法務部員工。至2020年,鄭偉煥又為深圳華強“打官司”。令人費解。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書中并未披露華強電子網與控股股東存在法律咨詢等相關的關聯交易。
1.4 招股書披露2018-2019年關聯交易中,未涉及法律咨詢服務相關內容
據華強電子網簽署日為2021年6月27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2021年招股書”)以及招股書,2018-2021年及2022年1-6月,華強電子網經常性關聯交易中,從關聯方處采購商品的交易內容均為采購貨物,從關聯方處接受勞務的交易內容包括倉儲服務、物業管理費、展會服務、會員費、廣告投放服務。
此外,偶發性關聯交易中亦未對接受深圳華強法律咨詢服務或相關關聯交易內容進行披露。
至此,華強電子網與控股股東深圳華強共用法務人員的情況“浮出水面”,人員獨立性或存缺失。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華強電子網未來能夠取得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要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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