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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顯示,近日,上海紅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象山星宇愔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一審裁定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上海紅熠公司訴稱,2020年8月,余景天向原告發送律師函主張解除經紀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余景天繼續履行合同,2021年9月,法院判決認定余景天向原告發送的律師函不發生效力,雙方經紀合約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的2021年1月24日,被告星宇愔樂公司使用其微博賬號點贊余景天參加《青春有你3》節目的微博。同日,愛奇藝官宣該節目訓練生,顯示余景天以被告練習生的身份參加。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告知其與余景天的經紀合約處于存續期間后,被告仍無視原告的主張,與余景天進行合作,還發表不實且有損原告商業信譽的聲明。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業低毀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及律師費合計71萬元。法院認為,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地在該院轄區內,被告住所地亦不在該院轄區,故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故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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