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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辦法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是指與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主體等。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
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的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
按照交易類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一個會計年度內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
一個會計年度內金融控股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上述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1%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