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2月6日,新疆證監局公布2023年1號行政監管措施,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出具警示函。
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新疆機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研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1、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審計過程中,未保持職業謹慎,未對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宇航)部分與收入相關的異常合同、產品交接單、收貨確認單保持合理懷疑;未按審計計劃對部分客戶實施穿行測試程序,查驗憑證、合同、產品交接單,檢查銷售回款等。
2、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戶回函印章異常且聯系地址為明日宇航辦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遞單注明的相關信息與發函信息不一致等問題保持合理懷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對未收到回函的個別客戶實施替代程序。
新疆證監局指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3名會計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新疆證監局要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應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關鍵詞: 立信會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