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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財經訊1月31日,廣東清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的通知》。
《通知》明確,從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
據了解,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是指在政策實施期間,清遠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在清遠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時,可申請將本人在清遠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首期款,一次性劃轉至該住房對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款監管賬戶。
《通知》強調,為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收到公積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內為相關繳存人辦理《商品房文件買賣合同》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 5 個工作日內直接將公積金支付部分全額原路退回;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該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暫停撥付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內全部預售資金直至完成上述退還手續。
同時,當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繳存人應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履行退款義務,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公積金管理機構。因繳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積金未能全額原路退回的,繳存人的提取行為將被視為違規提取公積金的行為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