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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消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過現實生活中,總有人會撒潑打滾,能訛就訛。
據媒體報道,浙江省瑞安市擁有一自然溪流,名為桃花溪(化名),在溪流沿岸處,一旅游公司經營了一家農家樂,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選擇在竹筏上飲食和戲水。
去年8月份,57歲的女子陳某與朋友一起去桃花溪游泳,溪內也有不少前來游玩的游客,有人乘坐竹筏,也有人在水中嬉戲,陳某稍作熱身后就從竹筏上進入到溪水里,十分鐘后,她獨自向溪流下游的岸邊游去,但不慎溺水,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陳某家屬認為農家樂的經營者在桃花溪經營水上游樂項目,放任游客游泳,還售賣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應對經營范圍內的游客盡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相關部門作為管理者既沒有對具體水深進行標識、警示,也沒有對農家樂以水上項目吸引消費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同樣存在過錯。
于是其家屬便將當地鎮政府、水利部門、農家樂及其經營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66萬余元。
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農家樂作為經營者,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場所、人員、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農家樂于桃花溪內放置竹筏供消費者飲食、戲水,其經營場所的延伸僅為竹筏,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農家樂為桃花溪的承包經營者。
受害人陳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過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陳女士的溺亡與農家樂的經營活動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農家樂對陳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復雜,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當地有關單位在兩岸多處設立警示牌,陳女士作為成年人,對游泳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應有預見,卻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險發生,應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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