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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業注銷登記后,法人資格終止。不能以該項企業作為被告進行訴訟。 但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主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企業注銷登記時經過清算的: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另一種情況,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債權人起訴應提供什么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相關證據。 2、債權人已履行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約定義務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憑證、或者在場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為共同被告。 4、有證據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可根據情況選擇提供或者不提供。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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