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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


(資料圖片)

ST越博(300742)于6月6日發布晚間公告稱,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江蘇證監局關于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方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7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就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方偉:      經查,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22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歸母凈利潤”)為-8,296萬元至-10,785萬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歸母凈利潤修正為-14,673.76萬元至-17,791.94萬元;同時首次披露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以下簡稱“歸母凈資產”)預計為-1,832.41萬元至-4,950.59萬元。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實際歸母凈利潤為-21,304.52萬元,歸母凈資產為-8,359.91萬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業績預告中披露的歸母凈利潤數據與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經審計數據存在重大差異,且未披露凈資產為負的情況;2023年2月23日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歸母凈資產數據與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經審計數據存在重大差異,公司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財務總監徐方偉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信披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警示函所指出的問題,將根據江蘇證監局的要求,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深刻吸取教訓,嚴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準確的履行,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利益,實現公司持續、健康及穩定發展。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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