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點閑錢,怎樣理財?不少投資者將目光投向了有著400多萬粉絲的某財經“大V”。不想所謂的“大V”名為教人賺錢,實則想“割韭菜”,不但發布虛假廣告,甚至明知違反規定,還忽悠粉絲在非法平臺交易……
(資料圖)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經審理后,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虛假廣告罪三罪并罰,判處徐某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并處罰金258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大V”“翻車”
2019年,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未取得期貨期權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開設了某非法期貨交易平臺。為宣傳推廣,陳某找到了徐某——在某平臺擁有400余萬粉絲的財經“大V”。兩人合謀后,約定由徐某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為該軟件引流,并收取傭金。
之后徐某便在平臺上以發文、直播等形式進行推廣,吸引粉絲通過上述非法平臺進行期貨投資交易。經審計,徐某涉及12個代理賬戶,涉案金額1600余萬元,其本人合計收到250萬余元。
此外,徐某多次發布廣告鏈接,在被他人告知是詐騙信息后,仍繼續發布,導致多名用戶被騙,自己從中獲利39萬余元。徐某還發布廣告,推薦粉絲添加未經核實的微信賬號,并虛構其為自己朋友,對其薦股能力進行虛假宣傳,非法獲利19萬余元。
三罪并罰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虛假廣告罪,故法院予以三罪并罰。
徐某在非法經營犯罪中,不是非法期貨交易平臺的設立經營者,而是主要為平臺引流投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決,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此前,2022年7月1日,證監會發布非法證券期貨風險警示,稱上海某坐擁400萬微博粉絲的財經大V徐某,因涉嫌在微博、直播間發布虛假投資平臺廣告信息、忽悠投資者在黑平臺交易50ETF期權,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虛假廣告罪提起公訴。(此前報道:
上海金融大V徐某誘導交易被三罪公訴,多人參設“黑平臺”涉案超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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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穎婷 曹赟嫻
部分內容綜合自上海法治報此前報道
編輯 |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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