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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檢察院與省教育廳、團省委、省婦聯、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印發《河北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實施辦法》,重點對涉案、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作出詳細規定。
《實施辦法》要求,未成年人出現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被檢察院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遭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的等情形時,應當對其家庭教育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改進家庭教育意見,必要時可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于辦案中發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監護教育不當或失管失教問題,有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風險的,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動提出指導需求的,應當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實施辦法》強調,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時,可向其制發《督促監護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主體責任;根據評估調查結果,開展涉案家庭教育指導的一般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開展失管家庭教育指導的一般制發《家庭教育指導函》,上述法律文書應當送達涉案、失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方式方法上,可結合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工作、司法救助工作開展,采取單獨輔導、家庭輔導、團體輔導等方法,靈活運用線下活動、線上直播、新媒體短視頻等多種方式,解決家庭問題,改善家庭關系。(記者 肖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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